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见 书
二 〇 二 四 年一 月二日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周文平律师、杨涵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
”)及《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 2024 年 1 月 2 日召
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以及巨
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年 1 月 2 日下午 14:00 在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塘边村塘边里东片 168 号高乐股
份综合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俭勇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 日上午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代表股份 205,920,22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1.7399%。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
日(2023 年 12 月 27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05,919,62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1.739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1 人,代表股份 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
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关于变更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经合并统计,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变更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05,920,22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 小 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 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签名)
(公章) 周文平
负责人: (签名)
杨 涵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