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锐特: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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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角度进行独立判断。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应于会
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会议等)
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
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
职中关注到专门会议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会
议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会议作出的书面意见须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等。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专门会议对相关事项
进行研究讨论: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
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确认。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
召开。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
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
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新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
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修订。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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