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证券之星 2024-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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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保荐机构”)作为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合顺”、“上市公司”、“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债事项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
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聚合顺 2023 年度以来(以下简称“检查期间”)
的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12 月 3 日、2023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6 日对聚
合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参与人员为赵晋、陈键。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聚合顺的实际情况,通过查阅公司治理制度
和三会会议文件;访谈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察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管理场
所;取得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使用凭证等材料;查阅重大合同、往来款项余
额表等方式,对聚合顺检查期间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
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进行了检查。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通过查阅公司相关治理制度、三会会议文件;访谈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等方
式,保荐机构认为:检查期间,聚合顺的《公司章程》得到有效执行;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三会
会议材料已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保存完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内部机构设
置和权责分配基本合理,公司组织结构健全、清晰,并能实现有效运作。
  (二)信息披露情况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会议资料、公告文件、信息披露内部审批记录等,并就已披
露公告和实际情况的一致性与董事会秘书进行确认等方式,保荐机构认为:检查期
间,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
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会议资料、往来款余额表、抽查在检查期间公司主要账户的
资金往来情况、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进行沟通询问公司独立性及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等方式,保荐机构认为:检查期间,公司在
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方面保持独立;建立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的相关制度;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通过查阅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核对募集资金账户银行对账单、核查募
集资金使用相关凭证及相关决议公告等资料等方式,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建立健
全了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制度,及时签订并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协议,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
审议程序,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通过现场访谈了解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情况,并与董事会秘
书就关联方、上市公司独立性、对外投资等情况进行了沟通确认等方式,保荐机构
认为:公司在检查期间未发生未经授权的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对外投资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通过查阅公司已经披露的定期财务报告、相关公告,并就相关公告和实际情况
的一致性、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景气情况、上下游和竞争对手情况、财务状况
等信息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了解等方式,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的经营模式、业
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已提请公司关注行业周期和市场变化趋势,控制经营风险,同时关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检查期间内,聚合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持续督导现场检查的工作过程中,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积极的配
合,保证了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检查期间,聚合顺公司治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方面保持独立;
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未发生未经授权的合并报表范围外的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公司的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以下无正文)
(本 页无 正文 ,为 《国泰君 安 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关于杭 州 聚合顺新材料 股份 有 限 公
司持续 督 导现场 检 查报 告 》之签字盖 章页 )
保荐代 表 人 (签 字 ):   坐
                      赵
                                           钭嗣
                                 国泰君 安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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