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刘书含、李妍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
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年 12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 月 2 日上午 9:30 在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开
发区科医路 166 号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中心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
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
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邱华伟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3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为375,412,701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49.5276%。其中,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61,686,585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21.3311%;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20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03,118,355股,占贵
公司股本总额的13.6042%,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
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逐项审议了《关于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估的议案》
《关
于回购并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
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
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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