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节能: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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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20     股票简称:神雾节能         公告编号:2024-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苏 01 民初 685 号民事判决;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全部诉讼请
求。公司初步判断本诉讼将会对公司 2023 年净利润产生影响,最终影响数据以
年审会计师的意见为准。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南京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作
出(2018)苏 01 民初 685 号民事判决,判决公司承担 7,000 万元担保责任并承
担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院”)超过 7,000 万不能清偿部
分的二分之一赔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
露的《关于累计新增诉讼情况及已披露涉诉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万元,江苏院已按照其破产重整计划清偿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40)。2021 年 6 月,公司因不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
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提起再审。2023
年 8 月 3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苏民申 5225
号],裁定本案由江苏省高院提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5 日在巨潮
资讯网上披露的《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
  二、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苏民再 414 号)】,江苏省高院已就上述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公司的再审理由成
立,中行南京分行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依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一十
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 01 民初 685 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中行南京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555,49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560,490 元;再审
案件受理费 555,490 元,均由中行南京分行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包括子公司在内)
暂未获悉其他需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
事项。若公司后续收到诉讼案件信息,将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已经江苏省高院终审判决,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故公司将
按照会计准则转回已全额计入其他应付款的 7,000 万负债,同时将按照《江苏省
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对普通债权清偿的相关规定清偿该笔债务。预计
将对公司 2023 年净利润产生影响,最终影响数据以年审会计师的意见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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