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实业: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

证券之星 2024-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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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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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一: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2023 年修订)》
              的提案
各位股东:
  为了保障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依法履行职权,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充分调
动公司董事、监事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
 (一)董事包括内部董事、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
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含职工董事)。
的规定聘请的,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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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事包括内部监事、外部监事。
司员工兼任的监事(含职工监事)。
  第二条 薪酬管理机构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确定董事、监事年度薪酬方案,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进行考核,具体测算和兑现
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 薪酬标准与发放
  根据董事、监事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
险、压力等确定不同的年度薪酬标准如下:
  (一)内部董事
  以聘任合同的规定为基础,公司内部董事同时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标准依照公司制定的薪酬管理相关制
度执行。公司内部董事不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根据其在公
司担任的具体职务,由公司管理层对其进行考核后领取薪酬,
公司不再向内部董事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独立
董事津贴的议案》执行,公司按季发放。独立董事参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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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培训、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
司据实报销。
 (三)外部董事
 在公司及控股、参股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不
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四)内部监事
 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由公司管理层对其进行
考核后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监事津贴。
 (五)外部监事
 在公司及控股、参股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外部监事不
再另行领取监事津贴。
 第四条 薪酬调整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
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针对公司专门事项,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
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
司内外董事、监事的薪酬补充。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
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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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公司不予发放年终奖励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七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上提案,请审议。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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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二:
  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提案
各位股东:
 为加快推进公司战略有效实施,进一步提高公司管理水
平,充分调动公司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和完善激励
约束机制,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按照责、权、利对
等原则,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对独立董事的
薪酬方案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薪酬调整方案
前),按季发放。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适用期限至公司
第十届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或新的薪酬方案通过后自动失效。
 二、其他说明
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费用等个人应承担
缴纳的部分后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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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件、《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备案文件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以上提案,请审议。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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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三: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规则(2023 年 12 月修订)》
            的提案
各位股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和公司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议事
程序,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提高独立董事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策能力,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和董事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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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
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事,应当依照规定参加
中国证监会及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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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三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含
本次拟任职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五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
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
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
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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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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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
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不得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被提名
为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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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选举决定。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下设薪酬
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
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
出公开声明。
  第十一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
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
照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
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
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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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大会在投票时已经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
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
露。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
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
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深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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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规定的最低要求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该独立
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公
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
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
低于深交所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
人数。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和第二十六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
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并
持续关注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
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
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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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
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
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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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
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
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
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
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
情况。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
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
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
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
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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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办法第
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
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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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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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公司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
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
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
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
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
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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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
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
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予其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
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
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应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
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
其他利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
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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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
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按
国家现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以上提案,请审议。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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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四:
关于换届提名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章程》,经宁
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审核,董事会提名,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
  (一)关于选举李昌盛先生为公司内部董事的提案
  李昌盛,男,196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房地产注册策划师,高级经营师,1985年
定扬水管理处任副处长、宁夏银水房地产开发公司任总经理、
国运租赁(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宁夏水务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任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任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
长。2021年1月起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23年1月起任公司董
事、董事长、总经理,2023年9月起任公司董事、董事长。
  李昌盛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没有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
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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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
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董事任职资格;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条件。
  (二)关于选举李修勇先生为公司外部董事的提案
  李修勇,男,汉族,1971 年 7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
历,工程师。1992 年 10 月参加工作,历任宁夏有色金属冶炼
厂化工分厂技术员;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下属内蒙吉兰泰选矿
厂副厂长、厂长;宁夏星日电子有限公司市场供应部主任;宁
夏金和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支部书记;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钛材分公司总经理、党支部书记;
中色东方集团公司纪委委员、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部长、
集团机关一支部书记;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宁夏
中色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夏国运铁建高新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修勇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没有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
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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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
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董事任职资格;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条件。
  以上提案,请审议。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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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五:
关于换届提名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提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章程》,经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提名,提请股东大会选举下列
人员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一)关于选举刘庆林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提案
  刘庆林,男,1963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
曾任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威海华东数控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
导师,山东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国世界经济学会理事,
中国加拿大研究会常务理事,山东青年学者联合会常务理事,
山东商业经济学会理事,山东价格学会理事,烟台张裕葡萄酒
股份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1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刘庆林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没有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
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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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董事任职资格;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条件。
  (二)关于选举叶森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提案
  叶森,1966 年 7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中国国籍,中央党校
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审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1988 年
本科毕业于宁夏农学院经济管理专业,2010 年获得中央党校研
究生学历。2010 年取得独立董事资质。曾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审
计厅科员,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金融部副经理、经理、
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北京泽化化学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宁夏金和化工有限公司董事,宁夏金昱元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总裁,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宁
夏启玉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东方钽业
独立董事。
  叶森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没有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 28 -
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持有公司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董事任职资格;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
件。
  (三)关于选举黄爱学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提案
  黄爱学,男,54 岁,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
究生导师。2011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民商法学博士学
位。担任自治区政府、人大法制委员会等部门的法律咨询人
员。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从事公司法、证券
法等领域的教学科研工作,出版著作《金融商品交易反欺诈
制度研究》和《非上市公司股份交易法律问题研究》等。主
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1 项,主持完成省部级项目 3 项。
目前担任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宁夏建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黄爱学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没有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
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
             - 29 -
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
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董事任职资格;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条件。
 以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以上议案,请审议。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30 -
提案六:
    关于换届提名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提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经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推荐,监事会提名下
列人员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一)关于选举张玉礼先生担任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的提

    张玉礼,男,1970 年 11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工程管理专业,会计师、经济师,1993 年 08 月参加工作,先
后担任兰州铁路局中卫工务段、固原工务段,银川工务段计
划财务科科长,银川车站工程建设指挥部、天平铁路有限公
司、兰州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宁夏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计划财务部部长,现任宁夏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张玉礼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没有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
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
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
               - 31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监事任职资格;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监事
的条件。
    (二)关于提名任振华先生担任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的提

    任振华,男,汉族,1984 年 1 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士,
助理工程师。历任宁夏水投中宁水务有限公司调度室主任,
宁夏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市办主任、经营发展部经理,
宁夏福宁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宁夏福宁工程设
计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宁夏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现任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部副部
长。
    任振华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没有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
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
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 32 -
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监事任职资格;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监事
的条件。
 以上提案,请审议。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33 -
提案七: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各位股东:
   现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提
交本次会议,请审议并发表审核意见。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届次: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 月 18 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 月 18 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1月18日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五)股权登记日:2024年1月12日(星期五)
   (六)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
                    - 34 -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
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公司将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
权。
        (七)出席对象
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八)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名称和编码表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非累积投票提案
         案
                      - 35 -
                     累积投票提案
                                         子提案数:(2)
                                         子提案数:(3)
                                         子提案数:(2)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九
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内容详见2024年1月2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
       上述提案4、5、6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股东所拥有的选
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
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
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
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通过。
                         - 36 -
  根据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的要求,公司将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在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方式:股东可以亲自到公司现场办理登记,也
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登记时间以收到传真或信函时间为
准)。传真登记方式请发送传真后来电确认。股东办理参加现
场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证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的,
代理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法定代
表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
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
  (二)登记时间:2024年1月12日至2024年1月18日,上午
               - 37 -
   (三)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银川市六盘山西路388号。
   四、参加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
   五、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郑天磊
   联系电话:0951-8697187
   邮政编码:750021
   邮箱:btsy000595@126.com
   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 388 号
   (二)与会股东费用自理,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
前半小时内到会议地点,并携带相关证明文件。
   (三)网络投票期间,投票系统如遇突发重大事件影响,
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临时通知进行。
   以上议案,请审议。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38 -
附件 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简称为“西轴投票”。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
权。
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
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
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
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
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 39 -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8 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
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
务 密码”。 具体的身 份认证流 程可登 录互联网 投票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40 -
附件 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宝塔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全权
行使对会议全部议案的表决权。
    委托人:
    委托人身份证号(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
    被委托人: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
填写股份数)
                                 备注      表决意见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
                                       同意 反对   弃权
                               目可以投票
                  非累积投票提案
        (2023 年修订)》的提案
             年 12 月修订)》的提案
                   累积投票提案
        事候选人的提案                象的子提案
                               数:(2)
        内部董事
        外部董事
                     - 41 -
       候选人的提案                象的子提案
                             数:(3)
       的提案
       提案
       的提案
       监事的提案                  象的子提案
                              数:(2)
       表监事的提案
       表监事的提案
   如果委托人未对会议表决事项做出具体指示的,被委托
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意思代表委托人(委
托单位),其后果由委托人(委托单位)承担。
                  委托人签名(或签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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