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本次会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应准时到场签到并参加
会议,应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
行法定职责,自觉遵守大会纪律,不得侵犯其他股东权益,以确
保会议的正常秩序。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限于按照股权登记日进
行登记的股东。股东委托代表参加的,参加人员仅限于股东代表。
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只接受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或提问。
三、在主持人宣布到会股东人数及所持股份前,会议现场登
记即告终止,登记终止后进场的在册股东或股东代表,可列席会
议,但不享有本次会议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四、请本次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按座位牌安排就座。会议开始后,请勿随意进出
会场;会议期间,请将手机调成震动或静音模式;本次会议,禁
止录音、录像。
五、为了提高会议效率,本次股东大会安排股东或股东代表
发言时间不超过半小时。其中:
不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有损于股东、公司共同利益的内容。
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
股东违反上述规定,股东大会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和制止。
六、会议主持人可指定有关人员有针对性地回答股东或股东
代表的问题,回答每个问题的时间不应超过五分钟。
七、会议投票表决采用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股东或股东代
表在投票表决时,对每项议案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
权”一种意见,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没有签名的票将作
无效票处理。
八、会议的计票程序为:会议现场推举两名股东或股东代表
作为计票人及监票人,出席会议的监事推举一名监事代表与见证
律师共同计票、监票。监票人在审核表决票的有效性后,监督统
计表决票。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九、公司董事会聘请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出席和
全程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十、股东或股东代表如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请于会后跟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联系。
会议期间配合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保持安全距离,有序进
出会场。
议程安排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届次: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 月 17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四)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五)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 月 10 日
(六)出席对象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七)召开地点:福建省永安市南坑路 638 号煤业大厦公司
会议室
二、会议议程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开始
(二)董事会秘书宣读《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三)会议主持人通报现场到会股东资格核查结果,以及出
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
(四)会议主持人介绍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董事、监事,列席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聘请的律师及邀
请的其他人员
(五)会议主持人宣布计票人、监票人推举结果
(六)审议议案,并请股东、股东代表提问,主持人指定人
员回答
(七)股东及股东代表投票表决以上议案
(八)清点和统计表决结果
(九)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对大会程序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见证
(十一)与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署有关文件
(十二)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闭幕
议案一
关于更换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
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审计工作需求及会计师事务所人员
安排等情况,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担任公司 2023 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 1 年,财务审计费 90 万元,
内控审计费 30 万元。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和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相
关规定,现将更换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审计工作需求和会计师事务所人员
安排及工作计划等情况,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管理办法》
,经慎重研究,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机构性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
席合伙人:梁春
历史沿革: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业务资质:证券期货、H 股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272 人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603 人,其中:
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000 人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
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 家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之和超过人民币 8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
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
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
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
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仍有少量案件正在二审审理阶段,
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
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
政处罚 6 次、监督管理措施 36 次、自律监管措施 2 次、纪律处
分 1 次;99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6 次、监督管理措施 48 次、自律监管措施 5 次、
纪律处分 3 次。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合伙人:高世茂,2001 年 12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
年 1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 年 2 月开始在
大华所执业,拟于 2024 年 1 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
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7 家次。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田磊斌,2018 年 5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
业,拟于 2024 年 1 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
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 1 家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熊亚菊,1999 年 6 月成为注册会计
师,1997 年 1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 年 2
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13 年 1 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
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50 家次。
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
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
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
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拟签字
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
保持独立性。
本期审计费用 120 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 90 万元,内控
审计费 30 万元。系按照大华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
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
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
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
已提供审计服务年限:2 年
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无保留意见
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
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就更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
了事前沟通并确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
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
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相关要求,做好沟通与配合工作。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