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上市保荐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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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长春
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吉大正元”)
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其指定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
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上市保荐书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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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13
六、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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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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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lin University Zhengyuan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Co., Ltd.
注册地址 长春市前进大街 2266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84,476,300 元
法定代表人 于逢良
成立日期 1999 年 2 月 12 日
联系电话 010-62618866
电子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经销电子计算机及配件、
文化办公机械、机房装修(经营范围中未取得专项审批许可的项目除外);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规定的专营进出口商品和
经营范围 国家禁止进出口等特殊商品除外);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集成,建筑智
能化工程、综合布线工程,信息安全工程,安防监控工程(以上各项凭资
质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包括网络安全产品业务、网络安全服务业务及网络安全
生态业务:
网络安全产品业务方面,发行人以密码安全、身份与信任、数据安全产品为
核心,面向有线互联网、无线互联网、5G、云计算、边缘计算、工业互联网、物
联网、虚拟现实等场景,为政企客户提供网络、存储、服务多层次的安全保护,
为网络空间中的实体、应用和数据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保障,为用户提供个人
隐私保护。
网络安全服务业务方面,发行人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用户的安全需求,
为用户提供安全咨询、测评、攻防、规划和建设等服务。发行人提供第三方电子
认证服务,为用户提供数字身份、数字认证、数字签验和加密等安全服务。发行
人通过云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密码、身份和信任、数据安全等网络安全服务。
网络安全生态业务以发行人技术为核心,结合用户实际安全需求和业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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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发行人核心产品和其他第三方生态合作伙伴的产品,通过定制化的整体安全
解决方案,为客户提供安全保障。
(三)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9.30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资产总计 168,842.25 183,220.27 188,733.61 170,179.34
负债总计 38,316.08 43,893.57 47,515.90 43,530.24
股东权益总计 130,526.17 139,326.70 141,217.72 126,649.10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1-9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 32,347.70 49,118.20 81,617.58 61,037.64
营业利润 -6,865.31 -1,936.85 16,257.91 13,618.04
利润总额 -6,859.92 -1,967.73 17,528.22 13,444.24
净利润 -7,221.78 -2,337.14 15,735.99 11,542.3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8,320.67 -3,364.85 14,607.79 10,731.73
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1-9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1,790.76 322.54 12,603.17 11,053.41
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38,939.96 -9,274.65 -8,252.43 -638.68
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3,955.34 -4,761.61 2,816.47 45,670.87
净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
-64,686.05 -13,713.72 7,167.21 56,085.61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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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23.9.30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流动比率(倍) 3.03 3.82 3.72 3.79
速动比率(倍) 2.47 3.46 3.49 3.46
资产负债率(合并) 22.69% 23.96% 25.18% 25.58%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18.26% 19.94% 23.29% 24.00%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1.10 1.53 2.51 2.27
存货周转率(次) 0.80 1.25 2.70 1.79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3.52 -0.74 0.38 3.11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
-1.18 0.02 0.68 0.61
额(元/股)
注:
(2)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加权平均 每股收益(元/股)
项目 净资产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
通股股东的净
利润 2021 年度 11.09% 0.81 0.81
扣除非经常性 2023 年 1-9 月 -6.46% -0.47 -0.47
损益后归属于
公司普通股股
东的净利润 2021 年度 10.22% 0.75 0.75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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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为 11,542.33 万元、15,735.99 万元、-2,337.14 万元及-7,221.78 万元。公司
验收交付延迟,致使公司营业收入降低。二是在技术研发、营销转型、人才储备
与员工激励等方面均持续加大了投入导致公司期间费用增加利润下滑。
恢复向好,但仍处在恢复期;为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公司加大投入导致期间费用
较上年同期增加,此外,2023 年 9 月 30 日,公司根据业绩预计冲回已计提的限
制性股票摊销费用 1,763.92 万元。该原因与公司加大投入共同影响公司 2023 年
年的上半年对本年度的采购及投资活动进行预算立项、设备选型测试等,下半年
进行招标、采购和项目建设、验收、结算,因此每年第四季度往往出现收入大幅
增加的现象;受经济恢复进度、信创行业政策支持、网络安全行业市场竞争加剧
及公司长远发展影响,公司 2023 年 1-9 月营业收入虽有增长,但公司营业毛利
下降。
若未来公司管理层的判断与行业发展情况发生偏差或公司创新成果无法达
到预期效果或所布局的领域不能产生预期收益,致使公司收入不达预期,则公司
未来仍可能存在业绩下滑或亏损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35,569.71 万元、43,477.96 万元、
及 123.72%。
其中,公司账龄 1 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13,876.96 万元、17,457.70 万
元、25,355.57 万元和 19,921.07 万元,占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比例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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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持续扩大,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可能将持续增加。因宏观经
济形势、行业整体资金环境、客户资金周转等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客户
付款延迟或无法支付款项,公司将存在部分或全部款项不能及时回收或无法回收
的风险。
网络安全行业关乎国家利益及公众安全,与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属于国家
鼓励和重点关注的行业之一,受到有关法律、法规和严格监管。如果未来国家关
于网络安全行业的重视程度出现重大变化,或者对于网络安全行业相关产品的审
核及管理政策出现调整,则公司的业务开展及市场空间可能受到影响,从而对公
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公司面临网络安全行业政策变动的风险。
网络安全行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目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众多企业受
到吸引加入该行业,行业规模迅速扩大,竞争更为激烈。大量新竞争者的增加
可能为公司带来产品销售价格被压低、消费者对产品及服务的质量要求升高以
及公司市场份额难以持续提高等风险。此外,部分新竞争者具有设备商、研究
机构等背景,可能在产品生产及技术研发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进一步加剧了
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
伴随计算机、互联网和通信技术的高速发展,信息安全科技水平不断进步与
创新,与此同时,各种威胁信息系统安全的手段也层出不穷,信息安全漏洞危害
性越来越大,这对公司的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提出了较大的挑战。虽然公司每年
投入较大人力物力进行技术开发与产品升级,但是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趋势
及相关技术更新换代、市场拓展等不及预期,一旦公司的研发方向出现偏离或者
研发成果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则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市场开拓及其持续创新
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的产品销售具有较为明显的季节性特点,主要原因在于公司目前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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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集中于政府、军队、军工、能源、金融、电信等行业和领域,这些客户往往
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和预算管理制度,其采购活动具有较强的季节性。许多客户在
每一年的上半年对本年度的采购及投资活动进行预算立项、设备选型测试等,下
半年进行招标、采购和项目建设、验收、结算,因此每年的第三、四季度往往出
现收入增加的现象。公司在销售上的这一季节性波动可能导致公司的收入、利润
水平及经营性现金流量在一年内具有较大的不均衡性,并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
活动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股票投资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基本面情况的变化将会影响股票价格。此外,公司
股价还将受到国际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重大政策、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
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波动风险。投资者在考虑投
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8]42 号)等相关政策的要求,各高校应脱钩剥离其所属企业中与教学科研无
关的企业。公司名称中含有“吉大”“Jilin University”名号,截至 2023 年 9 月
存在不能使用“吉大”“Jilin University”名号的风险。
二、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186,347,000 股,本次发行 11,439,127 股人民币
普通股(A 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197,786,127 股。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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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9 日
(T 日)。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于逢良先生。发行对象
以现金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四)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
股票的价格为15.71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人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现金分红、送红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认购价格)将按
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认购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
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申请文件的要求等情况需对本
次发行的价格进行调整,发行人可根据前述要求确定新的发行价格。
(五)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3年11月17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的《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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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11,439,127股(含本数),发行对象于逢良以现
金方式认购的金额为17,970.87万元(含本数)。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11,439,127股,未超过公司董事
会及股东大会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
(六)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179,708,685.17 元,
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人民币 3,073,829.34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6,634,855.83 元,本次募集
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七)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
让,发行对象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
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九)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
的股份比例共享。
(十)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 12 个
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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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
成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招商证券指定宁博、刘奇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宁博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招商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董
事。曾主持或参与湘电股份非公开发行、牧原股份 IPO、青农商行 IPO、青农商
行可转债、吉大正元 IPO 等项目。宁博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刘奇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招商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执
行董事。曾主持或参与光大证券非公开发行、洛阳钼业可转债、内蒙华电非公开
发行、保变电气非公开发行、太极股份 IPO、捷顺科技 IPO、华电重工 IPO、三
维股份 IPO、芯能科技 IPO、金科环境 IPO、吉大正元 IPO、正和生态 IPO 等项
目。刘奇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协办人
邓津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招商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高级经理。曾参
与高鸿股份非公开发行项目。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张逸潇、贺军伟、唐堂、张钰
源、陶稼轩、吴一凡、林子鉴、李乐盈。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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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121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情况说明
(一)截至 2023 年 10 月 27 日,除本保荐机构通过衍生投资部柜台持仓持
有发行人 395,228 股股票外,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任何股份的情形,
也不存在会影响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二)由于本保荐机构为 A 股及 H 股上市公司,除可能存在的少量、正常
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
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拥有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及
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 2023 年 10 月 27 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吉林省英才投资
有限公司与本保荐机构发生的股票质押融资情况如下:
质押股数
受限类型 质权人名称 质押开始日期 质押到期日
(股)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质押 6,000,000 2023-09-20 2024-09-19
公司
上述质押融资事项依据市场原则达成,不会影响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公
正履行保荐职责。
除上述情形外,招商证券与发行人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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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的承诺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
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
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相关规定;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依据充分合理;
存在实质性差异;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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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
务。
(四)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
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六、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
《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本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
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
案>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
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公司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
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
案》等议案,对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条件、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发行数量、限售期、上
市地点、滚存利润的安排、发行决议有效期、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作出了决议。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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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
议案》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发行人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将《关于公司<2022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提请发行人 202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减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
《关
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特定
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
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
案》,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有效期届满之日止,即延长至 2024
年 6 月 27 日。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授权
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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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公司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的议案》《关于同
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
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
案。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发行人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符合
法定程序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
的发行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的
调整不属于发行方案的重大变化,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履行了所需的内部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影响的情形;发行人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项的授权范围
和程序合法有效。
发行人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召开了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授权有效
期的议案》,将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至 2024 年 6 月 27 日。
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七、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核查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
(一)发行人符合板块定位及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公司所处行业属于“I65-软
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201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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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公司所处行业属于“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根据国家发改委发
设备开发制造”“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与咨询服务,信息装备和软件安全评测服务,
密码技术产品测试服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方案设计服务”,属于“鼓励类”
行业,被列为鼓励类投资项目。
发行人自 1999 年成立之日起 20 余年来,发行人专注于网络安全产品的研
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属于国内最早一批进入该领域的企业。发行人是国
家密码管理局认定的首批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以及商用密码销售许可单
位之一;发行人自主开发的吉大正元数字证书认证系统是 1999 年 10 月国家颁布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之后,第一批通过国家级鉴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
证书认证系统。发行人通过持续技术研发,积累了数字证书、数字加密、数字签
名、身份认证、访问控制等关键技术,实现了电子认证领域的多项突破,为云计
算、大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 30
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智能计算等领域提供安全技术支撑与保障。发行人是
国家网络安全行业电子认证领域诸多重要科研课题及产业化项目的主要承担者
之一。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拥有十多项发明专利技术及五百余项软
件著作权。
发行人是中国密码学会理事单位、中国保密协会理事单位、中国网络空间安
全协会理事单位,也是国家商用密码管理局、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家密码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工作组的主要成员,是我国基于 PKI 电
子认证产品领域标准的主要制定者之一。发行人是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 WG3(密码技术工作组)、WG4(鉴别与授权工作组)、WG5(信息安全评
估工作组)、WG7(安全管理工作组)和 SWG-BDS(大数据安全标准特别工作
组)的主要成员和子项目召集单位,2021 年入选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
国区块链和分布记账技术委员会等重要标准化组织并加入工信部商用密码应用
标准工作组、吉林省密码协会并任会长单位。公司主持及参与制定了多项国家信
息安全标准和密码行业标准。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参与建设了 3,000 多个国内知名的大中型网络安全项目,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上市保荐书
为国家“金盾工程”“金财工程”“金水工程”“金质工程”等金字工程及载人
航天工程等多项具有重大社会、政治影响力的大型项目提供网络安全解决方案及
保障。
长期以来,国外网络安全市场由欧美厂商垄断,国内厂商参与行业市场竞争
力较弱。发行人凭借国内领先的技术优势,已成功进入国际市场。自 2016 年起,
公司通过加强与优秀企业的合作逐步拓展海外业务。
综上,发行人符合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符合板块定位及合国家产
业政策。
(二)保荐人的核查内容和核查过程
保荐人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告等公开文件,了解下游行业和客户发展的具体情况;
(2012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文件;
发行人符合主板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
八、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证券发行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事项 安排
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
(一)持续督导事项 时间及其后 1 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发行人履
行持续督导义务
根据有关上市保荐制度的规定,协助发行人
进一步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保证发行人资产完整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上市保荐书
和持续经营能力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 司章程》的规定,协助发行人制定有关制度
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并实施
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
《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
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
易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
表意见
见
关注并审阅发行人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关
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
注新闻媒体涉及公司的报道,督导发行人履
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
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他文件
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
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
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及《关于上市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
并发表意见
定
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
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提醒并督导发行人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
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根据有关规
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事项发表公开声
明
发行人应全力支持、配合保荐机构做好持续
督导工作,为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 的条件和便利;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
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
务机构配合;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
有疑义的,中介机构应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
(四)其他安排 无
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公司股票的推荐
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交所上市的条件。招商证券同意推荐
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特此推荐,请予批准!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上市保荐书
(以下无正文)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上市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签名:邓 津
保荐代表人
签名:宁 博 __________
签名:刘 奇 __________
内核负责人
签名:吴 晨 __________
保荐业务负责人
签名:王治鉴 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签名:霍 达 __________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