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基信息: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1-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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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和
经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成员需超过半数以上,
公司董事长为提名委员会当然成员。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不设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职责履行依托董事会办公室
(证券事务部)进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
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非常设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提出建议以及对有
关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同时对董事长提名的董事会秘书人选、总经理提名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公司证券部应当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然后提交提名委员会;
  (三)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应当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负责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经理人选;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五)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提名工作组提出的人选进
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5-60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长的任职条件:只有符合以下条件者,才能根据本细则第十
二条所规定的程序,由提名委员会提名作为本公司董事长候选人:
历,且业绩突出;
  第十四条 其他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适用于其他制度要求的条件。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应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互联网通讯、电话、 以
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通讯等快捷通
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
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当反对票
和赞成票数相等时,主席有权多投一票。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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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并不排除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代
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对董事和经理人员的
提名。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及首席运营官(COO)。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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