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78 证券简称:晶升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1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3,700 万元
? 对上市公司影响:目前本次诉讼案件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
后续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
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相关风险。
一、 诉讼基本情况
“晶升股份”)与中科钢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钢研”)分别签订
了两份《人造蓝宝石长晶炉设备定制合同》(以下简称“《定制合同》”),约定公
司向中科钢研分别销售 18 台设备和 12 台设备。
中科钢研以公司交付的 30 台设备无法正常使用为由,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定制合
同》,退还 30 台设备;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晶升股份返还设备款人民币 2,700 万
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晶升股份赔偿损失 1,000 万元;4、律师费、诉讼费由
晶升股份承担。
相关诉讼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晶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第十节/三、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二、 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3)苏 0113 民初 2934 号),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科钢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41,800.00 元,由原告中科钢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 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本次诉讼案件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后续诉讼进展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
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名誉
和股东利益,并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