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
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公司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事项的表决,
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和《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
格,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
授予日、授权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日
等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
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长远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本页无正文,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于月华) (胡金玉) (刘婕卉)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