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监事会在认真审阅
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下称“本次发 行”)
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的条件。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司2023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
等文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
的综合实力,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为股东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已作出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
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2024年-2026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
政策和监督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发行事项尚需经过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监管部门审核或注册后方可实施。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签字页)
监事:
朱仁标 花 勇 陈庭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