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武夷: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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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武夷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规则。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职权。
高级管理人员等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 1 -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出决议;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0%的重大投资项目;
  - 2 -
  按照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公司属于房地产行业的上市公
司。公司通过政府招标、拍卖等法定公开竞价方式取得与房地产
开发业务相关的土地储备事项,视同购买原材料,由公司经理层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额度授权范围内决定。
务资助金额累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者被资助
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计净资产的 1%以上的对外捐赠事项;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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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30%的担保;
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
会福建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所定人数的 2/3 时;
  - 4 -
他情形。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意见并公告:
                             《公
司章程》;
时召集股东大会。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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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 6 -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法》等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
的 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
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该上
市公司股份并披露。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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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以及曾向董事会、监事会请
求召开股东大会但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职责的证明文件。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由本公司承担。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 8 -
规定。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 4.1 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之三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
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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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
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
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
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
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 10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
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关联关系;
易所惩戒。
事、监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应当作为不同的提案提出。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11 -
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披露相关前提条件,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
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的提示性公告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个交易日内、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12 -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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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指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
思决定;
单位印章。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 14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
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15 -
会上发言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东代码、代表股份数额(含受托股份数额)等内容,股东代表发
言的先后顺序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终止讨论。
息。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录记载以下内容: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16 -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 10 年。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 17 -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 18 -
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
易或转让;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事项。
  前款第 6.3.4 项、第 6.3.10 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19 -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
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
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
持股份。
  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
 - 20 -
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以上股份的股东协商一致后,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亦可以提案的方式直
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
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案表决结果是明确的。
                            - 21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股东
大会对同一事项提出不同提案的,应当按照提出的时间顺序排列
表决顺序,股东或其代理人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或反对票均不
视为有效投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表决。
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22 -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
票。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23 -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
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重大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 24 -
方案;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全体股东表决结果外,应另行统计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宣布表决结果时,应将中小投资者对其单独计票事
项的投票情况予以特别提示。
                            - 25 -
议应说明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投资者对其单独
计票事项的表决情况等。
列明:
中小投资者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包括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
人的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
括审议和表决的方式,对相关议案的同意票数、反对票数和弃权
票数,其中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 26 -
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上市公司可以
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
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
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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