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普特: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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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
创板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募集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本公司的子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
划、精打细算、规范使用,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
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
容进行明确规定,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
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
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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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按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监管协
议要求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
限;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
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证券交易所备案后
公告。
     第十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
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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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公
告。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
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
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 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
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
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
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项目实
施部门应当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
务部门和董事会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向社会公开披露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
情况。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承诺的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的,应当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
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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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八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
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九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
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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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
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
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
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
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
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0 万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履
行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
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
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
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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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
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由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
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
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
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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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
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
的规定进行披露。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
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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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
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
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
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
委员会的报告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
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
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
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
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
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核查报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
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
金用于收购资产的, 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
露该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
益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 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
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 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
与使用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
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
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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