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众医疗: 康众医疗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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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
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业务从业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较为完
善并且执行有效;
 (三)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在审计工
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记录和社会声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
 (五)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完成
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与股东大
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
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
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
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
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
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
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
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
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
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
高于 15%。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
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
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
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九条 公司连续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同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
计师开展审计业务不得超过 5 年。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
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
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
得超过 2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
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
见。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
开展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十五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
日起至少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
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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