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拓股份: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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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 规范委
托理财事项的管理,保障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
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 二 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能够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
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
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
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理财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 四 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不
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不能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其中,募集资金只可用于进行现金管理。
  第 五 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
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 可能 获得最
大收益,预期收益率原则上应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与实 施、 管理与
核算、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
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 外 投 资 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 响的,应 当充 分 披 露 资 金
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 情况,并 充分揭 示 投 资 风 险
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 贷款 等财务
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 品的 期限不
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正常进行。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如需),不得 使用 其他公
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
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不得将委托理财 审批权授予
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
财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委托理财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二)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的,还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委托理
财金额”,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如涉及),应当以委托理财金额/额度作
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 财履 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根据委托理财额度的金额,对照本制度第十二条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五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监
事会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 十 六 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委托理财的相关决议后,公司应于两个交
易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管理与核算
     第 十 七 条 财务部是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委托理财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
委托理财的计划、落实具体的委托理财配置策略、委托理财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
财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
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
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 估,必要时
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
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
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
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八条 财务部根据委托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实 施复 核程序
后,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条 财务部及相关责任人怠于履行职责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
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
的损失、风险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 二 十 一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 户、资金
、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委托理财事项的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等相互独立。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受托人相关工作人员须对委托理财事项保密,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 等与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 二 十 三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 及盈利
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
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进展情 况及 投资安
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
少公司损失。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 的情况,
应提请公司及时采取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只能在董事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的范围内
进行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应对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应对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 二 十 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所涉及的
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事项的审批情况
、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委托理财的品种
、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汇报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 二 十八条 公司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按照相关 规定通过
临时性公告、定期报告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以临时性公告披露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除按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披露
相关事项外,还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
明;
  (四)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相 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 不得 将委托
理财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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