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拓股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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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高
层管理人员选任流程,优化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组成,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
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成员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会议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
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
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四)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需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
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举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形
成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等情况,形成书
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召集人主持。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提名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或主任委员认为必要的,为
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现场
会议形式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事后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
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提名委员会针对本工作细则第七条相关事项提出建议而董事会未采 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依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由董事会解释
及修订。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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