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拓股份: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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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会议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由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
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
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需做好决策前的准备工作,公司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
提供相关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委员会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
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召集人主持。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战略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或主任委员认为必要的,为
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现场
会议形式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事后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
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
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依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由董事会解释
及修订。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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