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科股份: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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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GLG/SZ/A2422/FY/2023-1043
致: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步科自动化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步科自动化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上
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
投票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会议出席对象、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事项、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与电话号码,以及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 14:0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北区
朗山一路 6 号意中利科技园 1 号 3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唐
咚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 2023 年 12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9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
知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截至 2023 年 12 月 2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提供的截至
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9,683,2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0515%。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在有效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人数为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9,684,0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1.052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会议出席人员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三)《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四)《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五)《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六)《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
案,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
场 会 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 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本 所 律师、两名股东代表和监 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
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最终的
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
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9,684,09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9,684,09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9,684,09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9,684,09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9,684,09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9,684,09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
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程 静
负责人:
       马卓檀                   牛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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