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2023 年 11 月
修订)
,参照《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国资
考分[2020]178 号文)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河北
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
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
”)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
情形: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的;
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不存在被禁
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
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
机制,建立股东与经营管理层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提升
公司管理团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稳定和吸引人才,提高公司凝聚力,
增强公司竞争力,保证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制订并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
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