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达: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补充协议》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3-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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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关联交易《补充协议》的核查意见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国安达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达”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
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就公司签署关联交易
《补充协议》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租赁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洪伟艺先生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使
用。双方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签订了《住所(营业场所)租赁合同》,租赁地点为
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 496 号 1702 单元,租赁面积为 337.99 平方米,租赁期限自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租赁房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因业务发展调整,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租赁办公场地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洪伟艺先生签订了《<住所(营业场所)租赁合同>终止协
议书》(以下简称“《终止协议书》”),提前终止租赁洪伟艺先生位于厦门市集美
区杏林湾路 496 号 1702 单元的房屋,并约定:公司因原租赁合同发生的装修费等费
用 1,105,524.54 元 ( 费 用 包 含 装 修 费 用 1,070,673.13 元 和 固 定 资 产 采 购 价 款
日 前 返 还 给 公 司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终止租赁办公场地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按照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公司原支付给装修公司厦门市元彩装饰工程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元彩公司”)的装修费用 1,070,673.13 元,在元彩公司开具等额红
字发票后,应将上述装修费用原路退回给公司,鉴于上述情况,公司与洪伟艺先
生、元彩公司签署了关于《<住所(营业场所)租赁合同>终止协议书》的《补充协
议》,各方同意装修费用 1,070,673.13 元由元彩公司原路退回给公司。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了《关于签署关联交易<补充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洪伟艺、许燕青、洪清泉对
该议案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通过。
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洪伟艺先生,中国国籍,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
一。
   洪伟艺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洪伟艺先生为公司
关联方,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洪伟艺
   乙方:厦门市元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丙方: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和丙方签订了《<住所(营业场所)租赁合同>终止协议书》,丙方提
前终止租赁甲方位于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496号1702单元的房屋,并约定:丙方因
原租赁合同发生的装修费等费用1,105,524.54元(费用包含装修费用1,070,673.13元和
固定资产采购价款34,851.41元)和房屋租赁保证金20,000元由甲方承担,并于2023
年12月31日前返还给丙方,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在乙方开具等额红字发票后,应将上述装修费用原路退回给丙方,鉴于上述情况,
甲、乙、丙三方同意装修费用 1,070,673.13 元由乙方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原路退
回给丙方,甲方不再承担《<住所(营业场所)租赁合同>终止协议书》中关于支付
装修费用的义务,固定资产采购价款 34,851.41 元和房屋租赁保证金 20,000 元由甲
方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返还给丙方。为了丙方能够快速收回装修费用,甲方已将
上述装修费用支付给乙方。
改,与《<住所(营业场所)租赁合同>终止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与
《<住所(营业场所)租赁合同>终止协议书》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不相抵触的内容继续遵照《<住所(营业场所)租赁合同>终止协议书》执行。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补充协议》是按照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住所(营业场所)租赁
合同>终止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做出的调整,并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后决定,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审议意见和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意见
署关联交易<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意由元彩公司将装修费用1,070,673.13元原路退
回给公司,洪伟艺先生不再承担《<住所(营业场所)租赁合同>终止协议书》中关
于支付装修费用的义务,固定资产采购价款34,851.41元和房屋租赁保证金20,000元
由洪伟艺先生于2023年12月31日前返还给公司。
  (二)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签署《补充协议》的事宜,事前各方已进行友好协
商,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签署
关联交易《补充协议》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三)监事会审议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签署《补充协议》的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监事会同意本次《关于签署关联交易<补充协议>的议案》。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签署关联交易《补充协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本次
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国安达签署关联交易《补充协议》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关联交
易<补充协议>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赖昌源             牛南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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