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阿股份: 《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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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迪阿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
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迪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订本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
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
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下设机构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董事会设
董事长一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
会印章。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可以指
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六)、(七)、(十二)项、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等事项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须由2/3以上的董事表决
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款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深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
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
行其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重大投资融资方案、可持续发展和ESG事项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
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境内外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及通知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将书面通知通过
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
将书面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
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
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形成程序:
  (一)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通过电话、
传真等方式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形成书面文字,并将初步形成的
会议提案交董事长;
  (三)董事长视需要征求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四)董事长拟定董事会定期提案。
  第二十一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一)按照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具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资格的相关
主体,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
提议;
  (二)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
事长;
  (三)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部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部充分的,可以要
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四)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并主
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向董事长提交经
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董事长认
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
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
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按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不得委
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五)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
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六)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或其他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
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三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
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
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五条   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
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
(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
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
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公司拟以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三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九条    1/2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
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
进行全程录音。董事会会议安排录音的,应事先告知出席及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二条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也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将董事会会议的
决议、决议公告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和会议记
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以中文书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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