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特光电: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3-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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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特光电”或
“公司”)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
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
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
公司,下同)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
  (二)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为了更好地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经
董事会认同的在公司任职的以下人员:
  以上符合条件的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
工持股计划。
  所有参加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含合并报表子
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总人数不超过 97 人,其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 12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以上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
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以及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亦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
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员工自筹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143.98 万元,以“份”
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2,143.98 万
份。除特殊情况外,单个员工起始认购份数为 1 份(即认购金额为 1.00 元),
单个员工必须认购 1 元的整数倍份额。
  本次员工最终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金额以参加对象实际出资为准。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
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对应的未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
参加对象申报认购,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
认购份额进行调整。
     第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莱特光电 A 股普通
股股票。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
员工持股及/或股权激励计划。截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690,279 股,占公司总
股本 402,437,585 股的比例为 0.42%,回购成交的最高价 24.00 元/股,最低价为
回购方案尚在实施中。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
露的相关公告。
     第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购买股票价格
  (一)购买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标的股票价格为 10.79 元/股。
  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10.62 元;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10.79 元;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10.30 元。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9.83 元。
  (二)定价依据
  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受让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维
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
秉持激励与约束对等原则而确定。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是为了建立和完善劳动
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从而充分
有效调动核心管理层及核心骨干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
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推动公司稳定、健康、长远发
展,使得员工分享到公司持续成长带来的收益。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相对
较低的成本实现对该部分核心员工的激励,激发核心管理层及核心骨干的企业
家精神,有效地统一参与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业绩目标得
到可靠的实现,给投资者带来更多回报。
  在参考了相关政策和其他上市公司案例基础上,兼顾对参与人员合理的激
励作用的目的,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账户股票的价格 10.79 元/股,
该定价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非交易过户完成前,公司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
董事会可决定是否对该标的股票的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初始购买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P 为调整后的初始购买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初始购买
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初始
购买价格。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的初始购买价格不做调整。
  第七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规模合计不超过 198.70 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 40,243.7585 万股的 0.49%。具
体股份数量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不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参与员工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
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考核设置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公司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
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可以延长。
告,说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 30%、30%、40%,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
名下之日起算满 12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
名下之日起算满 24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第三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
名下之日起算满 36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
授权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并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出售所得现金资
产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其他现金资产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
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
增、股票拆细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
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
票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目标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4 年-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根据每个考核年度业绩达成情况,确定所有参加对象公司层面解
锁比例,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亿元)(A)
  解锁批次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 Am             触发值 An
  第一批次         2024 年            4.0              3.8
  第二批次         2025 年            5.0              4.6
  第三批次         2026 年            6.5              5.8
 业绩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锁比例 X
               A≥Am                    X=100%
营业收入(A)     An≤A<Am          X=80%+(A-An)/(Am-An)*20%
               A<An                     X=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若公司发生投资并购行为,
则当年度及之后年度的公司营业收入考核以扣除投资并购产生的新增营业收入为核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触发值,所有持有人标的股票对应该批次
的权益不得解锁,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本员工持股计划任一批次因公司业绩考
核结果导致对应权益全部或部分不得解锁的,对应权益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
择机出售后以获得的资金为上限归还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如返还持有人后仍
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在前述各考核年度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
人进行年度绩效考核,依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持有人最终解锁标的股
票权益份额:
  考评结果     S          A      B           C              D
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100%              60%             0
  考核期内,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持有人当期实际可解锁的
标的股票权益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锁的权益数量×公司层面解锁比例×个人
层面解锁比例,各持有人按照上述规定比例解锁。
  持有人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能解锁的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
收回,择机出售后以获得的资金为上限归还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如返还持有
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所有。
  第九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
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监事会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
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
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
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监事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
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并在召开关于审议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
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其中涉
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八)公司应在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九)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十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
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进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
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员工持
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公司固有资产混同。管理委员会管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期限为自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本员工
持股计划终止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本办法对管
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第十一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
有人,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
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
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
议审议;
消以及被取消资格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变动等
事项;
要持有人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
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
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
少应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
加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
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
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
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
(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
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会议材料、会议决议等应妥善保存。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
人临时会议。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在收到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 10%
以上份额的持有人要求召开持有人会议的提议后,应在 20 日内召集持有人会
议。
     第十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
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二)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
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本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财产;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工持股计划持股数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锁定期届满后出售股票;根据持有
人会议的决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收益和现金资产的分配;办理持有人份额转让
的变更登记等事宜);
分配及相关价格的确定;
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变动等事项;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前 3 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七)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管理委员会 1/3 以上
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八)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
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九)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
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
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十一)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
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所有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二)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
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
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十三)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
于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
持有人份额变动、已身故持有人的继承事宜,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个人出
资上限变更事宜,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后的清算事
宜;
  (三)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四)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的过户、锁定和解锁的全
部事宜;
  (五)授权董事会对《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六)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
宜作出决定;
  (七)授权董事会变更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八)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九)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
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十)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
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
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章、规范性文件、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外,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有关事项可由董事会授权其他适当机构
或人士依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行使,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
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存续期内,管
理委员会可以视实施情况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咨
询、管理等服务。
       第四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
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
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
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
续期可以延长。
  (四)除自动终止、提前终止外,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应当
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
授权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并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出售所得现金资
产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其他现金资产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
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所持股份的处置办法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
提前终止。由管理委员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
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
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
续期可以延长。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不展期的,由管理委员会对本员工持
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分配,在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
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股份权益的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实际出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
的资产收益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自愿放弃所持有股票的表决权。持有人通过
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
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二)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
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
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三)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四)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
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
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五)在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
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
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择机进行分配。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于员工持股
计划解锁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对本员
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
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七)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
持有人会议确定。
  (八)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
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
议。
     第二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出现离职、退休、死亡或其他不再适合参
加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形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一)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
不作变更:
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
益行为的。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持有人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的,其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有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的,其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仍为解锁条件。
  (二)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下列情形的,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
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对于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已解锁(指锁定期已
届满,下同)的份额,需持有至当期股票出售后由管理委员会按解锁比例分配
对应的金额办理退出;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尚未解锁(指锁定期尚未届满,
下同)的权益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获得的资金为上限归还持有人
原始出资金额,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所有:
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
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持有人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
再续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
致其不符合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职务条件。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违反了与公
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
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
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
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持有人进行追偿。
  (三)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应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益不作变更,且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锁考核条件。
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对于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已解锁的份额,
需持有至当期股票出售后由管理委员会按解锁比例分配对应的金额办理退出;
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尚未解锁的权益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获
得的资金为上限归还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
益归公司所有。
  (四)持有人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按
持有人身故前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再纳
入解锁考核条件。
计划的资格,其已解锁的权益,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并享有。其持有的本员工持
股计划尚未解锁的权益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获得的资金为上限归
还持有人(合法继承人)原始出资金额,如返还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
所有。
  (五)其他未说明的情况,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
由管理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具体处置方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
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员
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及其下属企
业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
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
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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