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新能源: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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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Lixin Energy Co., Ltd.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行为,促进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及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有权获
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董事会
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
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丰富的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工作经验;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熟悉公司所属行
业情况,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协调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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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四)在学术、专业资格或有关经验方面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其他要
求。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第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和解
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
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一名,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
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
秘书资格证书。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
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
陈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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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规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
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
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或者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
任工作。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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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公
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
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
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
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
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
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
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总
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
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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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上市规则》规定的各项职责,采取有效
措施督促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重大信息的
范围和内容及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做好信
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
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
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
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中的“以上”、“内”、“满”包括本数,“超过”不包
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具
有相同含义。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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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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