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中股份: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2-3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23-37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为 2023 年 12 月 29 日 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股份 269,179,296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0.9588。
   其中:
          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23-37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250,458,086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6.719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18,721,21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4.2396%。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14 人,代表股份 18,721,21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4.239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089,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6%;反对89,9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3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97%;反对89,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9,062,5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66%;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60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766%;反对
           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23-37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466,9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54%;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0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1952%;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466,9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54%;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0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1952%;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466,9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54%;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0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1952%;反对
         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23-37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柘中股份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