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安奈儿
股票代码:00287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王建青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云谷一期三栋 A 座 16 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曹璋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云谷一期三栋 A 座 16 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3 年 12 月 28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义务亦
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及内部规范性文件。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
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
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章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安奈儿、公司 指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王建青、曹璋
王建青女士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分别与受让方浙
江永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永禧永嘉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浙江永禧”)、晋江乾集私募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乾集聚宝 3 号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晋江乾集”)签署了《股份转让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协议》,拟将其持有的 12,780,293 股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00%)以 14.08 元/股的
价格转让给浙江永禧;拟将其持有的 12,780,293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00%)
以 14.08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晋江乾集。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性别:女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云谷一期三栋 A 座 16 楼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拥有冈比亚共和国永久居留权、中国
香港居民身份证
性别:男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云谷一期三栋 A 座 16 楼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拥有冈比亚共和国永久居留权、中国
香港居民身份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王建青女士与曹璋先生系夫妻关系,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系公司的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出于受让方看好公司在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前景,及其能为公司大数据业务赋
能,发挥资源协同优势,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进行本次协议转让。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减持其在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明确的增
加或者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安排,未来十二个月内,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如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的基本情况
占本次权益变动前总股本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比例
王建青 43,137,523 20.25%
曹璋 40,749,892 19.13%
合计 83,887,415 39.38%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永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浙江永禧”)、晋江乾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乾集聚宝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晋江乾集”)签署了《股份转
让协议》,王建青女士拟将其持有的 12,780,293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6.00%)以 14.08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浙江永禧;拟将其持有的 12,780,293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00%)以 14.08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晋江
乾集。
本次权益变动后,王建青女士将持有公司股份 17,576,937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8.25%),曹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40,749,89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13%),
两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8,326,82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38%)。本次权益变动
前后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
称
(股) 比例 (股) 比例
合计持有股数 43,137,523 20.25% 17,576,937 8.25%
王建青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43,137,523 20.25% 17,576,937 8.25%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合计持有股数 40,749,892 19.13% 40,749,892 19.13%
曹璋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766,605 0.36% 766,605 0.36%
有限售条件股份 39,983,287 18.77% 39,983,287 18.77%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王建青与浙江永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永禧永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之股份转让协议
甲方:王建青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身份证号码:310***************
乙方:浙江永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永禧永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A 区 H0098
法定代表人:王小慈
第一条 股份转让安排
市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
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
对价为 179,946,525.44 元。
第二条 付款安排
对价的 20%作为定金。
为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标的股份转让对价。
股份转让总对价的剩余部分,即 143,957,220.35 元。
第三条 标的股份过户安排
确认申请。
总对价的 20%后,甲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尽快缴纳完毕标的股份转让涉及
的个人所得税,并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和《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
得税清算申报表》。
认乙方银行账户余额足以支付剩余标的股份转让对价后,协议双方应尽快到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标的股
份的风险、收益与负担自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四条 标的股份过户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乙双方应保持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良好、健全。
大会选举通过后任职。
事会和股东大会,乙方应在董事会召开前提交完备提名董事相关资料,并给予相
应的配合。
第五条 本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效。
(1)双方书面一致同意协议终止;
(2)标的股份在转让完成前出现查封、冻结、设置担保权益等情形导致无
法转让;
(3)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未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审核未通过、税务机关审核未通过。
协议终止之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该笔定金。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方即属违反本协议。
产生的费用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保险费、差旅费)。
合完成后续标的股份转让相关手续,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如甲方根据本协议
第 3.3 条确认乙方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剩余标的股份转让对价,则甲方有权
终止转让标的股份且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如乙方未根据本协议第 2.3 条支付
剩余标的股份转让对价,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已转让给乙方的标的股份退回给
甲方,且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
(二)王建青与晋江乾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乾集聚宝 3 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之股份转让协议
甲方:王建青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身份证号码:310***************
乙方:晋江乾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乾集聚宝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陈村社区金融广场 2 号楼 6 层公共办公
区 A-037
法定代表人:唐小文
第一条 股份转让安排
市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
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
对价为 179,946,525.44 元。
第二条 付款安排
对价的 20%作为定金。
为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标的股份转让对价。
股份转让总对价的剩余部分,即 143,957,220.35 元。
第三条 标的股份过户安排
确认申请。
总对价的 20%后,甲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尽快缴纳完毕标的股份转让涉及
的个人所得税,并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和《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
得税清算申报表》。
认乙方银行账户余额足以支付剩余标的股份转让对价后,协议双方应尽快到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标的股
份的风险、收益与负担自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四条 标的股份过户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甲乙双
方应保持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良好、健全。
第五条 本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效。
(1)双方书面一致同意协议终止;
(2)标的股份在转让完成前出现查封、冻结、设置担保权益等情形导致无
法转让;
(3)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未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审核未通过、税务机关审核未通过。
终止的,甲方应于本协议终止之后向乙方返还该笔定金。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方即属违反本协议。
产生的费用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保险费、差旅费)。
合完成后续标的股份转让相关手续,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如甲方根据本协议
第 3.3 条确认乙方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剩余标的股份转让对价,则甲方有权
终止转让标的股份且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如乙方未根据本协议第 2.3 条支付
剩余标的股份转让对价,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已转让给乙方的标的股份退回给
甲方,且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与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安奈儿股票不存在被质押、冻结及其他任何权利限制
的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中协议转让部分尚需当事人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
义务,并经深交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等手续。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起前六个
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
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
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王建青与浙江永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永禧永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之股
份转让协议》;
《王建青与晋江乾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乾集聚宝 3 号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之股份转让协议》;
书》
。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董秘办,以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王建青 曹璋
附表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 上 市 公 司 所
上市公司名称 深圳
公司 在地
股票简称 安奈儿 股票代码 002875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
王建青、曹璋 深圳市
名称 务人注册地
增加 □ 减少 √
拥有权益的股份 有无一致行
不变,但持股比例发 有 √ 无 □
数量变化 动人
生变 化 □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务人是否为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是 √ 否 □
上市公司实
第一大股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权益变动方式(可 间接方式转让 □
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数量:43,137,523股
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比例:20.25%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40,749,892股
持股比例:19.13%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 次 权 益 变 动 变动数量:25,560,586股, 变动后持股数量:17,576,937股
后 ,信 息 披 露 义
变动比例:12.00% ,变动后持股比例:8.25%
务人拥有权益
的 股 份 数 量 及 2、曹璋
变动比例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变动数量:0股, 变动后持股数量:40,749,892股
变动比例: 0.00%,变动后持股比例:19.13%
在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 时间: 办理完毕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
份变动的时间
方式:协议转让
及方式
是否已充分披
露资金来源 不适用
不适用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明确的增加或者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安排,未来十二个月内,在符
来 12个 月 内 继
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如发生相关
续增持
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在 此 前 6 个
是 □ 否 √
月 是 否 在 二 级
市 场 买 卖 该 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
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是 □ 否 √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公司 是 □ 否 √
为其负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是 □ 否 √
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王建青 曹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