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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
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
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菲林格尔家居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方式、内容、现场会议地点,并
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
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2:00 起在上海市奉贤区林
海公路 7001 号公司行政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
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
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查
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公司股份 266,895,3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777%。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
议议程的提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 2 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
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6,895,30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 0%。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63,675,8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61.3258%,获
得当选。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已经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议案具体内容已刊登、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各项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的有效表决通
过。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
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何佳玥
官璐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