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
《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和《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
并且形成讨论意见。
第二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遇特殊
情况,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必要时,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或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
决、书面表决等。会议审议事项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二)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四)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五)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六)发表的结论性意见。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
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反对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
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
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
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
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设会议档案,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
立董事提供的资料,会议档案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和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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