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路: 西藏天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修订版)

证券之星 2023-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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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3 年 12 月    修订版)
     西 藏 天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TIBET   TIANLU   C O . ,L T D .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
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三)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
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
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或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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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
市规则》及本制度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它报告为临
时报告。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八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
明书。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
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一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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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八条至第十二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第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具体情形需符合《上市规则》关于“业绩预告”的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
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
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
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
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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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盈利预测更正公告中说明更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以及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
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
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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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
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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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
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
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
会另行制定。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内容涉及《上市规则》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的重
大事项的,还应遵守《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除外),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
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除外)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证监会对公司的行业分类发生
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市场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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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
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及董事会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
搬迁、关闭的通知或决定;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交易,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上市
公司债务的,需进行审计或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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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十三条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
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报道。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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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
料和信息提供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9-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财务部负责编制定期报告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组
织财务审计,提交财务负责人审阅修订后,向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提交。
 (二)董事会办公室整合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三)董事会办公室对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合规性预审,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
阅修订。
 (四)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编制完整的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和摘要,提交审计委员会审阅修订。
 (五)报董事长审阅修订。
 (六)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七)由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八)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在两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
露。
 (九)年度报告由董事会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三条   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起草披露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查。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
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 10 -
  第四十四条   涉及子公司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管理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后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报告。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上报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向公司董事长、
副董事长汇报;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立即提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
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十五条   涉及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
程序:
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至少在一种指定报刊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招股意向
书除载于上述报纸之外,同时还载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报刊或网站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本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
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在公司网
站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遇公司内部刊物上有
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或限定发放范围。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 11 -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公司财务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公平性、及时性承担责任。
领导。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
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
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
务包括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
露相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 12 -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及大额现金进出表,说明重
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其他部室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
担相应责任;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编制,提交
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四条    总经理及经营层的责任:
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
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
相应责任。
产管理部、市场技术部、工程管理部等各职能部门学习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发
生《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在
有关事项在发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
  总经理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司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部门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
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
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
前负有保密责任。
  子公司总经理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
                    - 13 -
会秘书需要提供进一步的材料时,子公司总经理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
时限提交。
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
应责任。
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五十五条   董事的责任: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
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
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
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监事的责任:
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14 -
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履行监督职责而需要进行对外
披露的,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有关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七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八条    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
文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存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
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六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它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知情
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
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 15 -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
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
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六十五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
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
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六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
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
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
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
承担的责任。
              第十章   违规责任的处理
  第六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甚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
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八条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
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 16 -
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
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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