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峰汽车: 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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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体系,规范公司的审计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
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审计评价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监督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
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
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
备审计岗位所必需的相关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的审计职业道德,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
审计职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
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
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检查义务,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
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
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
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
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和有关部门的例会;
  (五)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七)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
董事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措施,
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经董事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
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审计
部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授权部门委
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内部审计部门制定内部审计方案,在实施正式审计前三天向被审计对
象发出下达内部审计通知书;
  (二)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
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取证,做到事实认定清楚、正确,依
据复核后的内部审计记录编写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及内部审计报告;
  (四)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五)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审计报告,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和改进建议,
拟定并向被审计对象下达审计意见书;
  (六)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追踪审计处理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
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进行归
档。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
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 10 年。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负责人可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部门)和个人,
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
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七)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处分、
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计单位(部门)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计单位(部门)商业机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
责解释。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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