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科生物: 《宁科生物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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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 О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适
应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利益,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
保障董事的合法权益,保证董事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议事的方式是召开董事会会议,任何决议必须通过董事会
会议作出。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形式的方案;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二)审议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
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事项;
 审议公司一年以内发生上述交易事项的权限为: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下;
产的 5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的交易事项,不按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的原则;
 (三)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审
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下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下的关联交易;
 (四)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六条   董事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利益,并承担以下义务:
  (一)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公司勤勉、诚实地履行职责;
  (二)公平对待所有的股东,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情
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
政法规允许不得将其管理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董事对公司承担同业竞争禁止义务,即董事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进行
属于公司营业范围内的行为,并且不能兼任其他同类业务企事业的经理人或董
事(与本公司有产权关系的除外)。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4 次。
  第九条   公司的监事、总经理(非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会
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高管人员、公司顾问及涉及提案的相关人员
出席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董事
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
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安排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
议决议和纪要。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
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末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末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被委托人出席会议时,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人
员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被代理董事的权利,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两次
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不符合《独立董事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三章 会议通知、召开方式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董事会秘书于定期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临时
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以专人送达、邮件方式(含电子邮件)、传真或者其他方式进
行。通知的内容应载明会议日期、地点、召开方式、期限、事由、议题、会务联
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及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
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情况紧急或确有必要,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现场方式、通讯方式或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审议
年度报告的定期会议需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提议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提案,在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之前董
事会应该征求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议案后交董事长拟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应当同时提交,并载明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理由、议题和会议方式。
               第四章 议案和议程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向所有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在发出召开董事会
会议通知的同时,将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发展
的信息和数据等送达所有董事。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
论证不明确时,应在收到会议资料的五日内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
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章 审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采取签字表决方式。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才有效。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采取书面、传真等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在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该项决议由没有利害关系的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就议案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
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是董事会所议事项决议的正式证明,出席
会议的董事及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传阅、签名,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的董事,可
以对某议题表示异议并记录于会议记录上。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还应载明列席会议的监事及其发表的意见,该
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五年,以作为
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
长为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具体执行人,不属信息披露规定应
公告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公司另行行文公布。
             第七章   会议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对其形成的决议按有关规定
应当公告的必须进行公告;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告所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公告在披露前必须在第一时间送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进
行登记和审查;公告内容在正式披露前,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它知情人对递交董
事会会议的资料和董事会讨论的内容承担保密责任,确保该内容的知悉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
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也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如对
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应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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