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0 证券简称:ST富润 公告编号:2023-083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自愿追加业绩承诺补偿事项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召
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江有归、付海鹏签署〈关于自愿追
加业绩承诺的承诺函〉之补充约定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11 月 14 日披露了《公司
关于签署〈关于自愿追加业绩承诺的承诺函〉之补充约定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因业绩承诺人江有归、付海鹏尚未完成业绩补偿义务,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目前业绩补偿督促及沟通情况,公司就与江有归、付海鹏之间关
于自愿追加的业绩承诺和利润补偿事项,已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11 月 14 日披露的《公司关于股东自愿追加业绩承诺补偿事项
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64)。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
公司于近日收到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浙 08 民初 67 号之一《民
事裁定书》。因被告江有归、付海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认为: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
院管辖。因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杭州市滨江区,故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滨
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
在审理期间,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事项进行了核
实,认为:
“被告江有归、付海鹏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因本案诉讼标的已超 2 亿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
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 号)第二条规定,本
案应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江有归、付海鹏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管辖权异议事项的裁定,公司将不再提起
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情况,并配合法院推进本次
案件。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并配合法院推进本次案件,如有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
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 08 民初 67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