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3-138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2年12
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
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
票。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85元/
股(含)。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
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
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12月29日、2022年12月31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2-137)、《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139)。
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回购股
份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公司回购价格上限由20.85元/股调整为20.66元/股,调
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自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2023年6月26日)起生效。具
体内容详见2023年8月2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
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5)。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回购期限届满
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实施情况
式回购公司股份,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回购期间相关进展情况进行了披
露,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月7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
间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司回购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
公告。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41,874,066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58%,最高
成交价格为13.36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9.85元/股,成交总金额为500,470,271.76
元(不含交易费用)。
至此本次股份回购计划已实施完毕。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
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回购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际回购股份的数量、比例、价格、使用资金总额等相关内容与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回购股份金额已达回购方案中的
回购金额下限,且不超过回购方案中的回购金额的上限,已按回购方案完成回购。
三、回购股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未对公司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
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公司地位,回购后公
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条件。
四、回购实施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自公司首次披露本次回购事项之日起至本次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
动公告前一日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中第十
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符合公司本次实施回购股份既定的回购方案。
(一)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未在下列期间内实施:
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六、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为41,874,066股,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根据回购股份方案,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用于
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述回购的股份如未能在发布回
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用于上述用途的,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注销。
上述回购股份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
借。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后续处理的进展情况,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