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3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首次授予日)
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
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
章程》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
核查意见如下: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2023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023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2 月 28 日,以 49.7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3.24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