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丰股份: 监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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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
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财
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
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以下人员:
  (一) 股东代表;
  (二) 不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 1/3(即 1 人)的职工代表。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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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第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督、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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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职工利益时,可
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
监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
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可
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提出
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低于
监事会成员的 1/3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至少每 6 个月召
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
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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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
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工作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依据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于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预付邮资函件、传
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
确认并作相应记录。
  以直接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自
传真送出时为已经送达,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以电子邮件发
送的,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视为送达。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会议的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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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
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五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五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必要时,在保障全体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结合
的方式进行,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监事会,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
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情况。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
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
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
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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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三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
事会主席确定;未能列入议程的应由监事会主席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
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的,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
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有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进行逐项表决,不得
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监事
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由参会监事签字。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作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任何监事或与其有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时,该监事应
该回避表决。监事会因回避表决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时,直接提交股东大会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召集人负责制作
监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监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监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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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表决完成后由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收回。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表决票应由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清点;会议主持
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
票。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可视情况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
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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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
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
除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决
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决议公告与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上市后,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
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
监事会。
  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决议
应当指定监事监督其执行。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
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
通费等费用。
                 第七章    规则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
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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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
的,按规定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订,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解释。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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