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
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
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安排独
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本年度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
规的要求,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
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审计
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
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
情况。
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
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沟通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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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沟通。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
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的进度和收益相符;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
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
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
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
况及原因。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年报中对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
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
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本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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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汇报。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
露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
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
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
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度报告披露
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
日)和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 10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
人签字认可,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
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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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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