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电子: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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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
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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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的薪酬政策范畴内,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
持。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
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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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十五条    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相
关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参会委员应当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妥善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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