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60 证券简称:常铝股份 公告编号:2023-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特别提示: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2023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3:00 在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栾贻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
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436,071,769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42.223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435,789,869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42.19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81,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0.0273%。
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
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
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 435,789,8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54%;反
对 28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607,3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435,789,8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54%;
反对 28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607,3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435,789,8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54%;
反对 28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607,3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35,789,8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54%;
反对 28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9,607,3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唐银锋律师、李彦玢律师见证了本次 2023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