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热电: 北京英舜(大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三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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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英舜(大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
                ”)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大
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
英舜(大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大连热电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赵越、张雪出席公司
                           ),并就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
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
法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
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
告》;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料》;
授权委托书、现场表决票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的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
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审核,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2023 年 12 月 14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
议案,决议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召开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出了《股东大会通知》
                                      。
  经核查,上述《股东大会通知》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
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时间及内容均
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连市中山区昆明街 32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
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www.chinaclear.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
为 2023 年 12 月 28 日 15:00 至 2023 年 12 月 29 日 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均
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 1 人,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133,133,7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91%。本所律师验
证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
关证件和材料,证实上述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
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0 人,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133,133,7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91%。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及其他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审议
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出现审议过程中对议案
进行修改的情形,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事项的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
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加会议的计票、监票;本次股东
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系依据《网络投票细则》的规定设置操作流程,
参加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及表决结果系由中国结算提供。公司在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后,将现场投票的数据文件上传中国结算,中国结算
向公司提供了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33,133,7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经核查,上述议案均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法定数额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
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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