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圆股份: 监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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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份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化运行,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资产
全安,降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建立健全公司的约束机制,明确公司监事会
的职责、权限、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
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及监事会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执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
予的监督职能,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
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3人,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
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四条 监事会成员中股东监事2人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监事1名由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
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的1/2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六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监事: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人员任职期间的;
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监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解除其职
务。
 第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
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予以撤换的提议,按规定程序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
的义务。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呈。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并在其中明确注明辞职原因。
 第十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监事会中职工代表
出任的监事不足1/3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
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
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之
前,原监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一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二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监事纳税,如公司支付给监事的报酬需交纳
个人所得税时,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完整;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人员予以纠正;
股东大
讼;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应给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
要的协助,不得干预、阻挠。监事会履行职责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监事会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视需要可直接向证
券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由
其书面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临时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二日前以书面、传真或邮件
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紧急情况下,经公司全体监事一致同意,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不受前
款通知时限的限制,由监事会全体监事对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的事项进行审议,
并由参会监事签字表决即可形成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因以下内容或原因,可召开临时会议:
料进行审核或对上述资料发现疑问时;
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时;
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1/2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权限;
名;
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监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5年。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
外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解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
会形成决议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通过召开监事会会议和签署书面决议的方式形成决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并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以上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
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或对公司造成经济
损失的,对作出该决议负有责任的监事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主席或代行监事会主席职权的监事指派
一名或几名监事负责落实。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及本规则规定与法律、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执行法律、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或修改,报股
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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