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份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
时、准确、完整,改善和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
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日常负责人是董事会秘书,日常办事
机构是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具
体协调工作;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开展重大信息的归集和管理工作,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各单位”)。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拟召开董事会(执行董事决定)、监事会(监事决定)、股东(大)
会(股东决定)审议的事项;
(三)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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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四)对于公司发生本条第(三)款第4项、第5项交易,无论金额大小报告
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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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以及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
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经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上;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
适用该条规定。
(七)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交易所
指定网站上披露;
外融资方案
应的审核意见;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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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影响;
(八)重大风险事项:
资产的30%;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九)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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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
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
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
院载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
法院载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
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
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
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
知道该重大信息时。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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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
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前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情况;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
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
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
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
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
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文件资料: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的内容、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议的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市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单位出现、发生或即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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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
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给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
根据其任职部门或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规定,并指定熟
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
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
或本子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
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规定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
案。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或确认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
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及时报告”是指内部信息报告义务
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 24 时)。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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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