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圆股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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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份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5号指引》”等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
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
规定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
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管理制度及时披露。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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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信息在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要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
登记备案。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
部相关人员。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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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四)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五)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一)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重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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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或者与上市公司的关联
人进行《上市规则》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
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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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
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并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
程序后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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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
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本制度第八条所列的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遵循
以下程序:
 (一)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即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
会秘书提交相关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编制或审核临时报告;
 (三)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四)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长审核签字;
 (五)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
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六)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
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
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七)董事会秘书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八条所列的重大事件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
或审核临时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
程序后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
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
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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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
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秘会秘书处;控股子公司涉及本制度第八条所列
事项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
(或其指定的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编制或审核临时报告;
 (三)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四)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长审核签字;
 (五)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
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六)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
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
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七)董事会秘书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
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
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拟披露的公告草稿应发给董事长审核,
同意后方可对外披露。
 本条所指重大事件指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情形。董事会秘书拟发布其他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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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均应首先向董事长电话请示拟发布公告事项,然后将拟公告的草稿发送董事
长。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披露。
   董事会秘书拟发布的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公告时,在发布前还应同时向总
经理发送审核。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
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
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
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
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建立档案管理,方便查询,
该工作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指定网站为:
http://www.cninfo.com.cn。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
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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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
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新闻媒体
等的信息沟通,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
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统
一归集给董事会秘书,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
事会秘书的意见。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
作,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及大额现金进出表,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
资料上签字。其他部室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
求披露信息。
 (五)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其职责是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
包括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等,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董事、董事会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
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四)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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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
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
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六)涉及公司经营战略、财务、融资、投资、购并、诉讼、仲裁及可能引
起诉讼或仲裁的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等重大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相
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及资料拟定或者组织拟定信息披露公告文稿,经公司董事
长审定后,对外发布公告。
 第三十六条 监事、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
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经理班子应责成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门:财务部、各事业
部等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 部门负责人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内报告总经理。
 (三)子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
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
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子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必须保证
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子公司执行
董事或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上述人员和部门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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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
容与时限提交。
 (四)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
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
就交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三十八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子公司应设专人负责
协调和组织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各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应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
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
人员。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前述职责的具体情况
做成记录。每次记录应当由记录人和被记录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签
字并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章 与中介机构、持股5%以上的股东和深交所投资者互动平台的沟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涉及股份发行、重大资产重组、资产收购等事项,需
要聘请中介机构时,必须事先与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向中介机构提供相应的材料时,必须事先向董事
会秘书汇报、请示,同意后方能提供。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建立与持股5%以上股东的沟
通机制,确保信息沟通的畅通。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密切关注深交所投资者互动
平台上的互动问题并及时回复。
               第八章保密措施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
机构,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润和信雅达1号楼30楼;邮政编码:310052。
  第五十二条 公司设股东咨询等专线电话,并在各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股东
咨询电话:0571-86602265,传真:0571-85286821,公司电子邮箱:jygf@jysn.com
                     第九章责任与处罚
  第五十三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
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于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五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有能力组织完成信息披
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信息披
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按公司财务内控制
度执行。
  第五十七条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按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
按以上法律、法规、规则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司或任何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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