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圆股份: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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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份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
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
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披露年
报信息出现重大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给公司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对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出现年报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进行的追究与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公司及子公司
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
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
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信息报送部门(或子公司)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的,信息报送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
管措施的,公司董秘办应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
施,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
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处理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到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
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
事件情形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
以上法律、法规、规则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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