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中生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年修订版)

证券之星 2023-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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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
建议等,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
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召集人)由委员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主任不履行职务或
不能履行职务,由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相应职务,但该名委员应为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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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董事。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工
作制度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或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公司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
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
本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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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除法律法规规定
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的之外,其他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
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以提议召开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但是遇
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通知可以采取专人送达、传
真、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十年。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如
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
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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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
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以及未做
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四) 委托书签署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
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
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至少十年。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
事会。
                    第五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
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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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上
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
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不足出席
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
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 5 页 共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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