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
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与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通知
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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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记录下列事项;独立董事的
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独立董事
认为其履职所需信息遗漏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提供,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
落实。
第十二条 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所审议事项负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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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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