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达装备: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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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南通超达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总经理提
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
委员,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及任职资格,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
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
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薪酬与考核活动。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薪酬与考核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召开或根据公司实际
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于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全体委员,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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