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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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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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 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 会提交对
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委员会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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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对被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
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 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否则,不能提出替代
性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
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都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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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提议;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五条 在会议召开前 5 天,董事会秘书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 限以及会
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在紧急情况下, 召开会议时间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公司相关部门
应协助董事会秘书按期提供信息。
  第十八条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
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
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形成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录,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秘书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委员的书面报告进
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向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须保密,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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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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