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兴菌业: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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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天水
                 二○二三年十二月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引导和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
件或者重大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
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
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及全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收购
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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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范
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或者
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
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
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
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客观,
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
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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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
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
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意
选择披露时点。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
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二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
告义务。公司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
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
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
度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
决议公告可以加盖公司或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
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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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传闻以及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
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
法律法规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免于按照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
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两个月。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暂缓披露、
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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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五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
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
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
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七章规定的重大事
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七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除依法、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依
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
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
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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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
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证监会和深
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
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或同意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
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
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的披露适用本节关于招股说明书的
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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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
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一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
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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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向深交所
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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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不
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的情形被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因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三十八条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
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
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
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四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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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
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四十二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
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
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四十三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有重大差异的,应
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
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
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
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
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及修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
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定期报告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
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申
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原则上只能提交一次变更申请。
  公司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还应当
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
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负
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
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聘请为其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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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
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四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五十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
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
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出现前款所述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
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
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若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还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修正的情况,经调整、修正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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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适用);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偿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
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
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
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五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其本制度规定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披露标
准,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
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或报备,
  第五十五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会议事项
  (二)应披露的重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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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应披露的日常交易
  (四)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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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一千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及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披露: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八)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九)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公司实施股份回购;
  (十一)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二)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十三)股权激励及持股计划事项;
  (十四)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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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资产的 30%;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十五)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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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十六)公司其他重大事项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
件媒体披露;
应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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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者发生变动;
格或 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七)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
息, 包括但不限于:
大会情况、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等;
性文件要求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
薪酬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等。
  (十八)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事项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
或者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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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
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报送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六十条 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因故需要延期的,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延期的,
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
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除本制度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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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十二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
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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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四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六十五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商品项,提供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三)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合同。
   第六十六条 公司与他人共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公司作为总承包人的,应
当以项目的全部投资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为非总承包人的,应
当以公司实际承担的投资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除本制度第六十八条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超过 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第六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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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
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六十九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管理人员;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三)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
(一)项、第(二)项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
关联人;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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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
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
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
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
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
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十四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
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
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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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长审核签字,再提
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
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
稿应提交公司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七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的未披露信息。
  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及子公司、个人不得
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
     第五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未经董事会
或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十七条 证券与投资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
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
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七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或泄露内幕信
息。业绩说明会应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
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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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漏该信息。
  第八十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
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
与内部刊物、公众号;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
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
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第八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
重大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为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证券与投资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信息
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办公场地、通讯设备、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建立与深交所、投资者等的有效沟通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
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十四条 相关人员的义务与职责
  (一)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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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会董事会秘书;
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监事
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监事应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会董事会秘书;
息。
  (三)董事会秘书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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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义务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并向深交所报告。
  (四)高级管理人员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
书;
问;
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五)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
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
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
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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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
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八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
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及公告原件由证券与投资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第八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各子公司(总)经理为相关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
司) 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
   第八十八条 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
的文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存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
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和处罚
   第九十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严格保密制度。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的机构和人员对公
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和敏感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或
泄露。
   第九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
行严格管理,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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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漏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
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
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
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九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
  第九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九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针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九十九条 本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冲突时,
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第一百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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