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兴菌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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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天水
                 二○二三年十二月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
事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担任
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的联络、
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的整理及准备、会议组织和决议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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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须报董事
会批准。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
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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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或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
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
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未指定人选的,由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以直接送达、传真、
挂号邮寄、电子邮件、微信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主持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但在保证全体参会委
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
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
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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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人数不足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
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与投资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有冲突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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