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富瀚微、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及《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相关规定,本所对富瀚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
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基于相关方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
意见必须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
在任何遗漏、虚假、误导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
件完全一致;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
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本所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
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
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申请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
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有关各方提供的相关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经核查,根据《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市公司遵循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
司本次交易事项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控制了参与本次交易筹划的人员范围,并告知相关知情人员对交易筹划信息严格保密,
不得利用交易筹划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责任与义务;
交易进程备忘录。同时,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了内幕信息知
情人信息和交易进程备忘录等相关材料。
二、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在本次交易期间,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采
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振华
陈复安
王安荣
单位负责人:
王 玲